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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
| 2008-11-04 11:22 文章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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