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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库〔2008〕50 号
【发布日期】2008-07-0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规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二、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环境保护部网、中国绿色采购网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不得转载。2007年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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