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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09-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为指导,稳妥有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稳妥有序。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风险可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3.明确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规范运作。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人行济南分行参加,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定;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市、区),审核、上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跟踪监管资金流向;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若有上述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省政府与试点市政府、试点市政府与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三、试点范围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凡是要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而且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并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市级政府,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每个试点县(市、区)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均为1.5亿元。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规范、运行良好的,一年后,经批准可在注册资本上限范围内增资扩股。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禁止关联股东控股。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原则上不超过10%。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规范的个人或企业入股。
  (二)科学设置监管指标,严格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三)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监督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商部门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经贸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银监部门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省金融办会同工商、公安、经贸、银监和人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稿件来源:《山东政报》2008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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