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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8〕48号
【发布日期】2008-09-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含商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9月-12月)为改革准备阶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2009年1月-12月)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2010年1月-12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省里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办理,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搞好配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稿件来源:《山东政报》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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