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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8〕92号
【发布日期】2008-09-2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搞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对于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对中小企业贷款多、风险控制好的银行给予奖励,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要把服务中小企业作为主要任务,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明确“服务社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监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大中型银行机构要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设中小企业贷款部门,增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全省推广A级中小信用企业培植工程试点经验,建立信用企业培植体系,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定向辅导和培植,逐步提高达标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改善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省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明确扶持重点,把信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着力培育“新、特、优”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建立银企合作良好关系。

  四、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各类担保机构建设,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服务体系,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完善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培育资金雄厚、运作规范的品牌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和担保比率。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发挥好再担保资金的信用增级、风险分散和运行监管等功能,促进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和联保贷款机制。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五、对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和单独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信贷倾斜政策,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小企业,力争使2008年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2007年。切实发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体制作用,将小企业信贷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评估。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定额定量单独考核。各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小企业信贷额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实行单独管理。同时,商业银行要科学考核和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六、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贷款方式。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凡是法律上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抵押贷款门槛。当前,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建立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应收账款、集体土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抵押难的矛盾。

  七、推进信用评级一体化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信用评估机构按照银行贷款要求的企业信息和社会所需要的相关信用指标,对贷款中小企业进行统一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各银行机构贷款审批依据,实现“一方评级,多方认可”,提高银行信贷效率。

  八、精简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制度,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快速、及时、有效”的目标。

  九、认真落实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帮扶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稳妥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和利用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十一、大力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加快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给予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服务,推动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证券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二、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筛选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打捆,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促进表外融资业务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同时,银监部门要给予指导并可将表外业务敞口列为对银行小企业贷款绩效的考核指标。

  十四、积极探索其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尝试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十五、鼓励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服务方式、服务组织等方面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并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部门和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山东政报》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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