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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8〕89号
【发布日期】2008-09-0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作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管理的重要性

  生猪及其产品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副食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条例》的修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规范生猪屠宰活动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必将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生猪屠宰厂(场)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使有关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生猪屠宰人员进一步提高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和商务部的统一部署,继续认真抓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快我市生猪屠宰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一是修订我市2000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工商、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修订方案,尽快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二是修订《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市商贸流通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换牌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条例》施行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原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换牌发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在市商委的统一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施行前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发给定点屠宰证书,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25日前完成。
  在新修订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出台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暂缓审批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三)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的总体部署和市商委的安排,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进程,促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保证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在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生猪屠宰市场环境,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一是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二是建立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溯源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完善活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健全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可追溯体系。三是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驻场检疫监管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实行屠宰加工过程全程监管,严格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严格监督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落实生猪屠宰厂 (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四是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商务部、财政部已颁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市商委要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加快建立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和监管平台,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六)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的流通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确保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流通。
  在我市小型生猪屠宰点管理办法未制定出台之前,对农村乡镇手工过渡屠宰场点,在与当地区县 (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过渡屠宰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临时过渡屠宰,屠宰的肉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肉品销售的范围仍限于在本乡镇。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把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屠宰管理机构,配备执法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对因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原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稿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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