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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8〕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稿件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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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转变发展方式。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科技厅评定的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省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联合确定的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列入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项目。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加快产业集群建设

  各地要结合资源、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促进区域产业科学布局,防止结构趋同。促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优势品牌。依托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延伸和壮大主导产业链,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完善产业集群载体的服务功能,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三、大力培育创业载体

  以构建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为重点,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土地存量,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创业基地。各地对创业基地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优先供地。今后3年,省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扶持,增强其培育、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建立的市、县(市)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增加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市、县(市)财政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增至1亿元。改进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稳妥推动民间借贷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各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中小企业纳入服务对象。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实力雄厚、运行健康的上市企业。择优选择5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指导。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

  八、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简化程序,杜绝不合理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摊派。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

  九、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市、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抓紧培育核心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形成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绩效。

  十、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鼓励企业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扶持纺织服装、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产品出口。出台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发挥中小企业驻外代表处的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和各类合作交流,开展上市融资和对外投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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