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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50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增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 调整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3. 新增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4. 调整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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