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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鄂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7-14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全省上下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指导方针,县域经济整体实力明显增强,民营经济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县域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但是县域经济仍是全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体制机制不活、产业结构不优、经济外向度不高、发展环境不宽松等困难和问题,仍是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当前,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着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推进等一系列重大机遇。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明确新任务,采取新措施,努力实现县域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富民强县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对内对外开放为先导,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为突破口,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要抓手,坚持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强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园区经济、壮大产业集群、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动县域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奠定坚实基础。
  3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好的体制机制环境;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据各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企业、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示范带动作用,重视和推动中等县(市、区)争先进位,扶持和帮助欠发达县(市、区)努力赶超。
  4发展目标。在县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力争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使全省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县域GDP总量增长65%以上,GDP过100亿元的县(市、区)由2007年的11个增加到40个左右;县域工业进一步壮大,县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由2007年的6295家增加到10000家;县域财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财政收入过3亿元的县(市、区)由2007年的11个增加到50个;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7年的3997元增加到5500元左右;县域城镇化率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5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县域工业化进程。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使工业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要立足各地优势,培育特色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一批集中度高、关联性强、特色鲜明、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推进精品名牌工程,引导并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品牌。做大做强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领军和带动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发展配套产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基础功能和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体制创新平台、对外开放载体、产业转移基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业污染,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6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高产农田建设及低丘岗地、低产林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用现代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引导优势特色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建设一批农产品优势产业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标准化加工、企业化管理的新格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示范体系,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支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加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力度,健全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畅通农资商品供应。
  7加快城镇化步伐,强化城镇聚集与辐射带动功能。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构筑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的新型城镇体系。支持一批基础条件好、人口规模较大、具有产业支撑、区位和特色经济优势明显的县城,率先发展成为区域性的中心城镇。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开发建设。坚持产业兴镇,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和城镇功能定位,发展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的工业重镇、商贸重镇、旅游重镇。将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交通路网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城镇综合功能,形成城乡统筹、产业互动的格局。
  8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精简审批项目、落实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传统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支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出口创汇、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健全和完善县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培育造就高素质民营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与升级。
  9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解决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坚决破除“内陆意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开明的政策和更富有吸引力的发展环境,吸纳和聚集各类投资者来湖北创业发展、成就事业。要破除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政策、思维和习惯,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行业、地域,开放一切能开放的资源。要创新招商思路,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依托劳动力资源优势和现有制造业基础,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大力引进沿海和境外企业到县域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坚持以质取胜,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10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发展环境。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发展县域交通事业,提高高速公路通县(市、区)的比重。“十一五”末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都要通油路(水泥路)。加快县域电网建设,改革农村电网管理体制。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民上网工程”。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农村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彻底消除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危房,确保农村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县域卫生保健能力,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三、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11继续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县(市)和参照县(市)管理的区行使地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备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省、市(州)行使的权限外,其它一律下放至县(市)管理。须经市(州)审批或市(州)管理的事项,由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事项,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须由省管理的项目,可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县(市)管理,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备案;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抄报市(州)有关部门。
  全面实现省对县(市)及参照县(市)管理的区项目、资金、计划、信息直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理顺省、市(州)和县(市、区)事权,建立相互协调运转的机制。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电子政务传递、网上审批、审核和备案,实行更加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12建立县(市、区)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对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以2001年为基数,调整和完善分税财政体制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对其他44个县(市、区),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10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对11个市州(不含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十堰市,神农架林区)本级,比照县(市、区)政策执行,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10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2008-2010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25%用于各地新农村建设,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其余部分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实行土地出让金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中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现行政策。省财政安排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工业化的专项资金都要向县域经济发展倾斜。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创业再就业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优化税收环境,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13鼓励全民创业。放宽企业名称、投资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经营方式、投资领域、投资比例等限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成长壮大。创办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不设底限。异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但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通过创业辅导、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服务等多种手段,支持城乡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积极支持本地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并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4支持招商引资。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并由当地政府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项目异地投产后所实现的经济发展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可以按照商定的比例分享地方税收。
  15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评。省财政从2008年起,增加1000万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先进县(市、区)和有功人员。继续支持100家重点中小企业和100家民营排头兵企业发展壮大。在全省选择50家规模较大、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进行“直通车”服务,促其做强做大。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制度,为企业排忧解难。
  16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在实行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探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方法和途径,建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偿转让的交易平台。大力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试点项目区整理出的土地可以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丘岗坡地改造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优先保证县域重点加工型项目和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投资3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县域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给予优先保证。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地方能完成占补平衡的,完全由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里不再收取省级的30%耕地开垦费。所在县(市)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所在县(市)政府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内异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下放对县(市、区)自行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权。设区的市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权限标准由原来的新增耕地100亩扩大到200亩。
  17挖潜提升土地资源效益。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鼓励政策。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充资本规模,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和资金供给能力。
  引导各类资金到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增加村镇银行的数量。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要下放到基层行。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建立健全信贷激励机制,对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建立适应县(市、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县域中小企业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要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信贷管理体制有所区别。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大胆创新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
  19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全省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担保机构,集中一部分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重点扶持,增强其担保实力。鼓励县(市、区)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各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三年。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农信担保机构。通过三年努力,逐步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信用担保体系,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60亿元,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200亿元以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县(市、区)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筛选、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更多的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省财政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各级各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后,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1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合作。围绕特色产业,加大政府投入,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形成较为完备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鼓励省内外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区)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市、区)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办好全省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并办出特色、办成品牌,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经济效应。
  22培养壮大企业家队伍。将企业家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培训计划,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依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宽容理性地对待民营企业家和中小企业成长中的问题。对投资大、提供就业岗位和纳税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应有的地位和荣誉。
  23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探索实行居住证制度,到县域地区投资办企业、务工经商人员,可凭居住证在当地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入学、驾照异地审验、交通事故赔偿等事务。鼓励科技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或担任经济技术顾问,允许以技术参股,对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建立贫困县(市)引进人才的补助机制,由县(市)按一定比例给予到县(市)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补助,其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加大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奖励和扶持力度,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建立农村实用人才评价体系,逐步推广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每年选送一批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经纪人到省内有关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素质。
  24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取消针对农民工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政府要解决好进城农民工落户入籍、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工资发放、劳动安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制度,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发展民间职业教育和远程教育,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体系和培训网络,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切实解决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

四、加强和改善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25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中心任务来抓。省直各部门要把发展县域经济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协调指导,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各市、县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职责落实。
  26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要选好配强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的成员比例,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县乡领导班子成员届期内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展县域经济实绩的考核,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优先提拔重用。要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积极创造鼓励竞争、激励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人文环境。要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新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推动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27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方党委协管机制。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支持县域发展的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强化、完善党的关系属地管理。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负责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地方党委、政府要支持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做好本职工作。
  28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排序,一年一公布。对综合考核前20名和发展进位突出的5个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从2008年起,提高奖励标准并允许从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9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促全面,努力做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率先发展、中等县(市、区)奋力追赶、欠发达县(市、区)加速进步。武汉城市圈内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机遇,率先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对欠发达县(市、区)农村水利、公路、电信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优先安排;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民生方面的支出予以重点倾斜。
  30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思想,切实转变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实实在在地为基层办实事。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和实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之有效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办法。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对县域范围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整改措施。要切实减轻县(市、区)负担,减少会议、文件和检查评比活动,保证县(市、区)负责人集中精力抓发展。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三乱”。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落实的措施。



(稿件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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