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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8〕28号
【发布时间】2008-09-12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 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吉林政报》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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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吉发 〔2007〕10号),加快实施 《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 (2007-2009年)》,实现服务业跨越发展目标,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突破、非禁即入、全民创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 (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 (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三)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
  (四)从事鼓励类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 50万元以上 (含50万 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五)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产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商业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
  (七)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获取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出国参展等方面,可优先申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八)鼓励国际、国内大型服务业企业来吉林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中介机构出据审验报告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当地财政也要积极给予支持。
  (九)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按每集1000元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
  (十)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发和借壳上市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
  (十一)鼓励各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三、税费减免

  (十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三)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业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房产、土地予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五)对列入全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2010年年底前,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十六)对生产鼓励类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七)对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十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从事服务业活动中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予以减缓收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财政扶持

  (二十)2010年年底前,对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和工商业户,上年已缴所得税额的省留成部分由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定额补贴和支持。
  (二十一)增加服务业财政投入,与服务业跨越发展速度同步,不断扩大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到2010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市县财政也要相应配套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
  (二十二)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市(州)服务业跨越目标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给予奖励,奖金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

五、金融支持

  (二十三)切实改进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工商业户的信贷服务,创新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业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
  (二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额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内部经营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与银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提高信用意识和融资能力。实行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推行信用交易。
  (二十六)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

六、价格调整

  (二十七)改革自来水价格分类,除高档洗浴、洗车业以及其他高耗水行业用水仍按现行价格分类执行外,其他服务业用水价格可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十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七、土地利用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兴办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服务类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公顷以下)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对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并保证用地指标。

八、公共服务

  (三十一)加强政府对服务发展的引导和保护,建立公开、平等、规范、搞活的行业监管制度,整治各项不合理隐性收费,查处各种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软环境。
  (三十二)鼓励发展人力人才服务业,推进中介机构举办主体的多元化,劳动、人事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对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财政给予补助。
  (三十三)加强对各类人力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评定诚信服务机构。积极开发职业指导与测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高级专业技能人才招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三十四)鼓励机关干部帮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在约定期间内保留机关原级别。
  (三十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职离岗领办、创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期间保留原级别,允许到企业兼职。
  (三十六)对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业务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其培训或介绍成功的人数,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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