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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
【发布时间】2008-09-0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木材传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进口木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

  加强对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掌握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及木材传带有害生物风险。对主要输出国家的木材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分类制定进境检疫要求,提高检疫工作的针对性。

二、加强进口木材检疫证书的确认和核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合作,开展进口木材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须按照2001年第2号联合公告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进口原木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保证货证相符。发现证书不符或涉嫌假冒等情况的,不予受理报检,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加强进口木材的检验检疫和处理工作

  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木材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允许销售使用。
  加强现场检疫和处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人。发现检疫性、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检疫除害处理。需要进入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以下简称“除害处理区”)的海运散装原木要在锚地实施表层检疫,发现原木表面有活虫的,应立即实施表层处理。
  加强除害处理区的监管,充分发挥除害处理区的作用。认真总结已建成的除害处理区运行的经验,严格制定建设除害处理区的条件,规范除害处理区的进境原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已允许进入除害处理区的进口木材,应严格按照总局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有效的检疫处理。
  各局要及时上报进口木材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进口木材质量。

四、加强进口木材监督管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葡萄牙、日本、韩国)的针叶木,进口后须进行有效的热处理后才能调运和销售,以防松材线虫的传播。木材加工区和除害处理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进出区的原木实施有效监控。对进口量大的地区,逐步开展境外预检、疫情调查、监装等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人风险,提高进口木材质量。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检尺单位考核管理,对其检验过程实施监督。需对外出证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外出证,并要求货主保留足够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和货物。如果对材种有争议,进口商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材种鉴定。
  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除害处理区的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区内企业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除害处理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除害处理业务。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除害处理单位要坚决停止其从事除害处理工作的资质。加强除害处理过程的监管,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

五、加强疫情监测,提高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在进口木材口岸、除害处理区、木材定点加工企业以及进口木材集散地开展疫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林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及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应立即启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提高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队伍建设和技术储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充实现场查验力量,增加必要的设备投入,严格按照总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现场查验。
  加强检验检疫技术和装备研究。加强检疫鉴定、处理和查验技术研究,研制处理设施、木材现场检疫的工具和辅助设施,提高检验检疫处理技术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和标准化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技术和风险分析能力,搭建电子信息与鉴定技术结合的平台,推广有害生物远程鉴定技术。
  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积极开展溴甲烷替代技术的研究,尽快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投入使用,达到安全、环保和高效的口岸除害处理能力。
  以上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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