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2009-09-28 13:26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8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9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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