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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09-09-04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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