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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贸函〔2010〕498号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10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2010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