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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11-06-27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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