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网站头条
>
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05-02-02 14:20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较大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式。《办法》共9章42条,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等均做了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据了解,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许经营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地区分布广、业态和业种多样的特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特许经营体系1900多个,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就业约200万人,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范嵬)

  相关文章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    笔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 内外资企业平等     2005-02-02 13:36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12-31 16:57
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12-31 15:29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