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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2005-08-26 10:02      

  自今年9月1日起,我国对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实施国际核查制度。这是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所作的规定。

  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定》是中国政府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在打击毒品犯罪、堵源截流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于1999年颁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与这项《管理规定》不同的是,此次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首批制毒、贩毒情况严重且对我国禁毒工作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同时,该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根据今后我国禁毒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获悉,我国现对26种42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此次发布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增列了16项化学品,但对新增化学品的出口管理仅针对向特定国家(地区),而向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以及从国外的进口则不适用本《规定》。

  另据了解,《规定》根据我国禁毒工作需要符合中缅、中老双边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关于加强双边禁毒合作的精神,对于所有向上述国家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均实行严格国际核查,待进口国主管部门确认最终合法用途后方可办理出口许可证。《规定》确定的严格管理措施并非完全禁止对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在确保所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合理合法用途的基础上,经营者仍有望申请到出口许可。

  此外,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规定》应优先适用。经营者须按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出口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商务部复审并送公安部实施国际核查。违反本规定擅自出口或超许可出口,以及伪造、变造、买卖或骗取出口许可证件的,将依《外贸法》及《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李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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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2005-08-22 14:44
附件1.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005-08-18 16:31
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2005-08-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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