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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和《对外贸易
2002-07-17 09:47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企业,各商会、协会:

  为规范国际来华展览会的审批格式,简化审批程序,我部制定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1999年4月1日起,我部审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均使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同时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

  二、 有关单位在向我部申报在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时,请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并附其他需另报的有关材料。

  三、有关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和管理事宜,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及《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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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证编号:

    申请单位:
    展览会名称〔中英文〕:

     

    展览会类别:

     

    主办单位〔中英文〕

     

     

    展出内容:

     

     

    展览时间: 月  日 批准部门盖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展览地点:
    展览面积  style="font-size:10.5pt;mso-bidi-font-size:12.0pt;
    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quot;Times New Roman&quot;;mso-font-kerning:1.0pt;
    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bidi-language:AR-SA">㎡
    备注: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展览会期间一切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如有台湾省厂商参展,请按规定报外经贸部〔台港澳司〕办理专项批准手续。请在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览总结报我部〔发展司〕

    其他:

     

    〔本批准证共四联,批准部门、申请单位、展出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展出地海关各执一份〕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申请单位
展览会名称〔中英文〕:

 

展览会类别:

 

主办单位〔中英文〕

 

 

展出内容:

 

 

展览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批部门办理〕

批准部门盖章:

 

 

 

 

批准证编号:

展览地点:
展览面积: ㎡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其他需要另报的材料〔已附的,请打V〕:
1、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2、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3、主办资格证明及办展可行性报告〔首次举办的需报〕
4、主办单位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报
5、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报〕
6、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在京外主办的需报〕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印模式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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