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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 《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
| 2003-01-17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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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2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及编制说明 海 关 总 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