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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情况
2007-10-25 15:14  文章来源:中联办经济部贸易处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1995年3月,香港政府颁布实施了《公开资料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为政府机构提供资料以及市民获取政府信息所遵循的正式法律依据。

  《守则》的引言部分阐明了《守则》的立法宗旨。它规定政府应该运用可供使用的资源,尽量为市民提供最佳服务。公开政府所保存的资料,有助市民增加对—政策及决定的了解、决定及行动的责任、公共服务的认识、公共事务的参与及香港行政的信心。

  《守则》分为第1部、第2部。第1部界定了拟提供资料的范畴、列出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的方式,并订明尽快发放资料的程序以及收费、投诉的办法。第2部界定了可拒绝披露的资料范围。

  《守则》列明了适用的政府部门名单。其中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总务处、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构政务长辖下所有法院与审裁处的登记处及行政办事处等共76家机构(详见《公开资料守则》附件A)。《守则》同时还规定,资料公开不适用于法庭、审裁处或调查小组所保存的资料。

  《守则》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职责。依据《守则》规定,特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均会公布其组织结构的详情、所提供服务的资料、其服务表现承诺及履行各项承诺的进展。每当政府首次推出或更改某项公共服务时,负责的部门会公布足够的资料,说明服务的性质或服务有何改变,以及何人会受影响。依据《守则》要求,各部门还需指派一位人员担任公开资料主任,负责促进和监督《守则》的执行。

  《守则》保护市民查阅资料的既有法定权利。规定了索求资料和回应索求资料的要求,以及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收费和覆检的要求。市民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索求资料,《守则》的附件列有规范的申请表格,申请者可以下载或到指定地点索取表格。如市民认为某部门未有适当执行守则的规定,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守则》公布了申诉专员的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以方便市民及时投诉。

  《守则》还规定了可拒绝披露的资料。当所披露的资料实际造成以及或有理由预期会造成伤害及损害,政府各部门可拒绝披露资料。可拒绝披露资料的范畴如下:防务及保安、对外事务、国籍、出入境及领事事宜、执法、法律诉讼及公众安全、对环境的损害、经济的管理、公务的管理及执行、内部讨论及意见、公务人员的聘任及公职人员的委任、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研究、统计及分析、第三者资料、个人私隐、商务、过早要求索取资料、法定限制。

  《守则》对公开资料的适用范围、所能提供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和获取资料的程序、第三者资料的利用程序以及政府可拒绝披露的资料范围和内容都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政府部门在资料的公开内容、如何公开、公开哪些、不公开哪些都有章可循;市民能够获取哪些政府信息、不能获取哪些政府信息、如何获取政府信息也都有法可依。同时,《守则》还规定各部门要设有专门的人员和配套的服务机构保证资料公开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是一部适用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法律。

  香港特区政府还开设了《公开资料守则》网站,网址为:
http://www.info.gov.hk/access/chincode.htm

  附件:公开政府资料目录

  简介
  公开资料守则
  诠释和运用指引(英文)
  其他有关的各地网站 (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页浏览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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