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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07-11-12 14:46  文章来源:驻美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情况

  美国涉及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包括:

  1946年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1966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72年联邦顾问委员会法(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1974年国会预算及积蓄控制法(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1976年阳光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1978年总监察官法(Inspector General Act)、1978年政府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1978年总统纪录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

  其中最主要的是1966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律规定,除了下述的九种例外情况外,联邦行政部门的所有档案信息均向公民开放。九种情况分别是:

  1、国家安全

  信息符合总统行政令所规定的国家安全与外交利益需要保密的条件。

  2、内部管理规定

  包括对公众利益不产生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有可能使申请人得以规避管理或不当得益的信息。

  3、法定的豁免

  其它联邦法律明文规定的保密信息。

  4、商业秘密

  5、政府机构内部备忘录

  主要指政府机构决策前所使用的各项报告、建议、研究方案。

  6、个人隐私

  7、执法纪录

  包括可能危害司法调查、公平审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证据来源、泄露调查技术程序的信息。

  8、银行报告

  包括可能影响公众对银行系统信心的审计数据。

  9、油气井信息

  私营企业的油气井地理位置及地图信息。

  为获取信息,公民应向联邦政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各政府部门均有FOI官员专门负责信息公开事宜,收到申请的政府部门有义务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或者提供信息,或者指出根据哪条例外情况无法提供信息。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提供信息可以合理收费,但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费用,对媒体不得收费。如果20天内未能获得全部或部分的申请信息,申请人可以向政府部门的上诉官员上诉,上诉被驳回或是20天内未得到答复可向法院起诉,如果20天内申请未得到答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法院将命令政府部门提供信息。

  信息自由法全文见http://www.usdoj.gov/oip/foiastat.htm 

  美国各州也都制订了类似的信息自由法律。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没有专门制订信息公开的目录。美国互联网技术发达,网络是美国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重要途径,以下简要介绍美政府门户网站和商务部网站。

  “第一政府”(FirstGov.gov)是美联邦政府的门户网站,连接全美2万多个政府网站,2400多万个政府网页,网站按照用户需求分为四大部分:公民、企业与社团、公务员、政府对政府,通过科学详尽的分类,基本实现了用户点击三次就能找到自己需要的内容。2004财年共有7800万人次访问了该网站,浏览网页2.03亿次,20.9万个网站链接了该网站。

  美国政府印刷局(http://www.gpoaccess.gov/)是向公众提供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信息的专门部门,既提供免费的电子文本,也以收费的印刷文本、光盘形式提供信息。

  商务部网站(Doc.gov)定位于服务公众和企业,主要有如下功能:

  1、信息服务:包括定期发布各类经济指数、提供天气预报、人口统计、标准时间、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等。

  2、电子政务:包括申请商标、申请专利、申请执照及许可证、提交各类登记、报告、注册信息、参加调查统计、公务员应聘、培训等。

  3、政务公开:包括各类政策、法规、规定、决定、讲话稿、新闻稿等,以及全部公务员的联络方式。

                            驻美使馆经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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