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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
| 2007-11-12 13:36 文章来源: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家: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和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设在澳大利亚财政与行政管理部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各政府机关的网络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国家档案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存档、目录编制等事宜。 一、澳大利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情况 (一) 档案法 1983年澳大利亚颁布的“档案法”(Archives Act 1983) 规定,公众通常有权利使用联邦政府的文件档案。澳各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的规则,对本机关的档案进行保留或处置。 (二) 信息自由法 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所有联邦政府机关必须执行该部法令。各州和领地也颁布了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机关的信息自由法规。 “信息自由法”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公布涉及公众的业务和权力的信息、机关工作手册、涉及公众的决策和建议的文件。该法要求政府机关为公众提供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 “信息自由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大多数文件。对于可能损害政府利益或损害与政府打交道的第三方利益的文件或信息可以豁免实施该部法令,其中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或国际关系、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关系、联邦政府财政和财产利益、含有个人或商业信息、可能引发轻视议会和法庭等文件。 (三) 隐私法 1988年,澳大利亚颁布“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该法令中的信息隐私原则。 (四) 电子处理事务法 1999年,澳颁布“电子处理事务法”(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9),允许商界和社团在与政府打交道时可以使用电子通讯。 (五) 证据法 1995年,澳颁布“证据法”(Evidence Act 1995),要求所有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都要考虑“证据法”,法庭可能会要求审查那些作为机构决策和行动证据的档案。 (六) 财政管理和责任法 1997年澳颁布的“财政管理和责任法”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Act 1997) 和 “联邦政府机构和公司法”(Commonwealth Authoritics and Companies Act 1997) 要求,政府机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应促进政府资源的适当使用。 (七) 版权法 1968年澳颁布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68) 禁止未经授权而使用原创人的理念或信息,如文字、图像、表格、音乐、动漫、艺术作品、计算机程序等。该法令适用于信息发布者和信息使用者。 (八) “不承诺”规定 2000年澳颁布“政府网络战略”(The 2000 Government Online Strategy )要求政府信息网使用不承诺 (disclaimers) 的表述。不承诺是法律术语,意为政府机关对于使用标有“不承诺”的信息所造成的灾祸不负任何责任。澳没有标准的“不承诺”表述模本,建议各机关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澳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强调,即使使用“不承诺”,政府机关在公布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并保留信息公布的档案证据。 (九) 公共服务法 (Public Service Act 1999) 1999年,澳颁布公共服务法 (Public Service Act 1999),规定澳各政府机关自行决定网站的信息公布,但由于澳公共服务机构是非政治机构,所以必须遵守“公共服务法”第10部分的规定,即公务机构必须对政府提供高质量、专业的支持,但同时不带任何政治倾向和政党影响。 (十) 残疾歧视法 1992年澳颁布的“残疾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2) 要求政府机关在公布信息时,应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必要时,应以多种不同的版式和媒体公布信息。 (十一) 总审计长法 1997年澳颁布的“总审计长法”(Auditor-General Act 1997)规定,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进行年度审计。 二、澳大利亚编制政府信息目录和指南情况 1999年5月,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公布了“政府机关文件编制元数据标准”(Recordkeeping Metadata Standard for Commonwealth Agencies),建议澳大利亚联邦各政府机关的文件和信息管理人员、电子信息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软件都应采用这一标准,以便各政府机关的鉴别、描述和管理文件和信息的方法能够做到系统化和保持一致,确保政府机关更加有效的管理文件和信息,以及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政府信息。 澳国家档案馆在制订该标准前,与国内相关领域进行了广泛磋商,并吸收了欧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求该标准具有尽可能大的兼容性。 该标准确定了编制文件目录应具备的20个基本要素,它们是:机构、权利管理、名称、主题、内容描述、语言、相关联系(如来源)、文件覆盖范围、功能、生成日期、分类、聚集标准、版式、记录检验人、管理历史、使用历史、保存历史、位置、处置和指令。 在这20个要素中,有8个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它们是:机构、权利管理、名称、生成日期、聚集标准、记录检验人、管理历史和指令。 另外,有些要素中又包含了数个次要素,总共有65个次要素,它们也分必须要素和次要素两类。 在8个必须要素中,机构要素必须包括机构类别(文件生成者,还是公布者等)和机构名称;权利管理要素必须注明文件或信息的安全类别;名称要素必须包括文件功用、名称和标题字;管理历史要素必须包括从文件登记以来的所有管理事项的日期、类别和描述;处置要素必须包括处置授权和文件保留期限;指令要素必须包括指令的类别、名称和适用范固。 对于重大、复杂或“档案法”规定的可公开历史文件,编制文件目录时需具备大多数要素;对于近期、简单、短暂或非重要文件可只具备8个必须要素。 编制政府文件目录的20个要素分归6大类: 一注册类,包括记录检验人、生成日期、位置等要素; 一条件类,包括权利管理、处置等要素; 一机构类,包括分类、聚集标准、版式、保存历史等要素; 一前后关系类,包括机构、相关联系、功能、指令等要素; 一内容类,包括名称、主题、内容描述、语言、文件覆盖范围等要素; 一使用历史类,包括管理历史、使用历史等要素。 “政府机关文件编制元数据标准”分别详细描述了20个要素和65个次要素的定义、目的、基本原理、责任、适用性、使用条件以及对该要素的评论。有些要素和次要素还提供了范例。 三、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网站内容要求 澳大利亚政府网站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公众便利获取所有政府机关的最低限度信息,政府机关应公布有关公共责任的一系列信息。 政府网站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职能、主管的法律、组织结构、主要官员及其责任; 一机构及其所提供服务的各项联系资料; 一机构计划和履行职责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战略计划、服务宪章、财政预算书; 一文件清单和合同信息; 一机构和部长新闻发布、讲话,公告、警告和建议; 一新的、非商业机构发行物,包括向议会提交的报告。 澳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指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有用、准确和及时三要素;网站目录要求能够快速容易找到信息,并设有导航目录;网站应使用链接,多次使用信息,避免重复。 四、相关网址 1、关于“政府机关文件编制元数据标准”,可查阅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网站: http://www.naa.gov.au/records-management/create-capture-describe/describe/index-aspx 2、有关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及其相关法律,可查阅以下网站: 一澳大利亚财政与行政管理部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agimo.gov.au 一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http://www.naa.gov.au 一关于“网络资源存档政策”,可查阅国家档案馆网站: http://www.naa.gov.au/Images/archweb_policy_tcm2-902.pdf 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 200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