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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出台 |
| 2006-09-27 11:43 文章来源:福州市外经局政策法规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2006年9月18日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执行,旧《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办法》规定,对《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将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由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办法》明确,《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新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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