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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6-11-09 14:53  文章来源:江苏省外经贸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办理程序的通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近日,陆续有企业咨询黏合剂、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现就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鉴此,各地可通知企业可按规定提交业务咨询函,确认所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并办理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或答复函。
  具体办理程序和须提交文件可查询:
  1、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司-出口管制
  2、电话:(010)65197371 (010)65197559
  3、传真:(010)6519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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