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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期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与实施暨企业增值税最新政策研讨会”的通知
2007-06-06 16:01  文章来源:外贸发展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各有关单位: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新税法中实际税负水平、过渡期、优惠政策和反避税措施等关键问题都已确定,实施细则也基本就绪,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即将建立。为此,企业应及早着手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准备和税务筹划准备。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11日颁布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为使中外企业了解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主要内容、对涉外企业的影响、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中部地区增值税改革的最新政策,我局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起草专家,于2007年4月、5月分别在北京、上海成功举办两期“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与实施暨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研讨会”,企业反响良好。应广大企业要求,我局决定于2007年7月14-15日在广州举办“第三期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与实施暨企业增值税最新政策研讨会”。(详情请见http://wmfzj. mofcom.gov.cn/)

  会议具体事项仍将交由北京中咨佳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安排见会务通知。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请尽快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报名表填写清楚后回传,以便进行安排。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第三期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与实施暨企业增值税最新政策研讨会”
                       会务通知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2007年7月14-15日 广州
  二、会议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与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的确定
  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特别纳税调整
  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所得税调整的项目与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及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介绍
  新老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外资企业的应对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产业优惠政策和过渡期采取的正确办法
  新旧高新企业2008年前和五年过渡期内的的纳税最佳方案
  外资企业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五年过渡期的纳税办法和最佳选择
  2008年后外资企业选择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和办法
  新税法税前扣除标准变化(工资、广告、研发、捐赠、折旧和摊销等项新标准)
  企业如何应对新税法确立的产业优惠政策的转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转让定价和反避税
  新税法对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工作的影响
  新税法涉及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的内容解析
  新税法下如何采取“离岸注册、返程投资”方式避税
  我国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工作情况介绍
  转让定价审计和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企业是否应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APA)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改革方改革与调整
  详细解读《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增值税抵扣范围、行业和企业的确认
  准予抵扣的项目、计算办法
  易于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及解决办法

  三、主讲专家: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

  四、邀请参会人员:
  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主管(顾问)、总会计师、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人员;财税专业院校、教研机构

  五、报名方式:
  电 话:010-84493089、84493090――蒋茵茵(会务)
      010-85226485――李卫军(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传 真:010-84493088

  (首发站点: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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