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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 |||||||||||||||||||||||||||||||||||||||||||||||||||||||||||||||||||||||||||||||||||||||||||||||||||||||||||||||||||||||||||||||||||||||||||||||||||||||||||||||||||||
| 2009-01-02 13:12 文章来源:许可证局 |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
商配发〔2008〕398号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新修订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商办发〔2008〕318号)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职能职责的规定,商务部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0日起可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须在备注栏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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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 代码: |
3.出口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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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货人: 代码: |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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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贸易方式: |
8.进口国(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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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号: |
9.付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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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关口岸: |
10.运输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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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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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格、等级 |
13.单位 |
14.数量 |
15.单价(币别) |
16.总值(币别) |
17.总值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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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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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备 注 申请单位盖章 申领日期: |
20.签证机构审批(初审):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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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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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 |
退(换)证人姓名: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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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退(换)证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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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证 号 |
实 际 出 运 数 量 |
剩 余 数 量 |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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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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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构初审: 经办人: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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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构复审:
签 名: 日期: |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送证日期: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项:出口商
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出口商代码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
第二项: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配额以及配额招标商品的发货人应与出口商保持一致。
第三项: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2)-(3)
(1)为年份。
(2)为发证机构代码。
(3)为顺序号,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捐赠、赠送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六项:合同号
指申请出口许可证时提交出口合同的编号,长度为17个英文字符。只能填报一个合同号。
第七项: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关区。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项:进口国(地区)
指合同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不能使用地区名,如欧盟等。如对中国保税区出口,进口国(地区)应打印“中国”。
第九项:付款方式
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十项:运输方式
指货物离境时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只能填报一种。
如对远洋出口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打印陆运,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二项:规格、等级
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4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十三项:单位
指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如合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四项:数量
指申请出口商品数量。最大位数为9位阿拉伯数字,最小保留小数点后1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第十五项:单价(币别)
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货币种类。计量单位为1批的,此栏为总金额。
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总值、总值折美元、总计
由发证系统自动计算。
第十九项:备注
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不是一批一证报关的出口许可证,在此栏注明“非一批一证”。
第二十项:发证机关签章
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前在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章》。
第二十一项:发证日期
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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