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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设“科技兴贸 出口创新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科技司
 【发布文号】商技发[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精神,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建设一批“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创新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指导思想是: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政策引导、上下联动,培育一批面向国际市场、立足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集群,进一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促进贸易与科技和产业有机结合,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出口创新基地的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用五年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建设完善和动态调整,建成100家出口创新基地,将出口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70%左右;加强公共服务,加大对出口创新基地内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出口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拓宽技术交流渠道,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体系。

  二、出口创新基地的发展方向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发展出口创新基地:

  东部地区的出口创新基地要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型企业集团。

  中部地区的出口创新基地要着力加强政策环境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骨干企业。

  西部地区的出口创新基地要着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重点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大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出口创新基地要着力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装备制造业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掌握装备制造业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三、出口创新基地的支持内容

  第一,建设出口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基地编制发展综合规划,举办旨在促进出口、促进创新的年度经验交流研讨会,支持基地以整体特装方式组织参加国家级、国际性高科技展会;支持基地开展形象宣传,组织对基地项目的可行、实施和效果全过程管理;编写出口创新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典型案例交流材料等;支持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

  第二,建设国际市场准入服务体系。支持基地组建软件企业出口联合体,帮助软件企业承接国际外包;支持基地设立医药国际注册指导中心,帮助医药企业的产品在境外注册和列入国际组织采购目录,指导进行GMP、GLP、GCP等专业认证;支持基地引导企业获得国际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支持基地开展国际市场专项调研,提供国际商品需求信息服务。

  第三,建设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基地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市场技术标准等服务;支持基地宣传推广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支持基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物流技术;支持基地引导企业联合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第四,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出口的自主创新。鼓励出口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重大突破的企业;鼓励企业进入跨国公司产业链;鼓励企业进入国际营销网络。

  商务部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配套政策另行通知。

  四、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抓早抓实。要努力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出口创新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出口创新基地的组织工作。

  二是编制建设规划。编制并上报《出口创新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具体举措。

  三是完善政策环境。做好出口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建设,做好国家科技兴贸政策的宣讲落实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地方调研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四是加强信息报送。每年12月底前上报出口创新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思路,每季度上报出口创新基地及其重点企业的数据和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五是支持企业参展。根据出口创新基地特色和主管部门的参展要求,组团参加深圳高交会、苏州电博会、大连软件交易会等高科技会展。

  六是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完善出口创新基地的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人员培训、中介机构建设、促进标准和认证、扶持自主品牌等方面。

  七是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网站、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地方科技兴贸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2006年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主要内容

  (一)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和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为基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并经商务部核准后,可以认定为出口创新基地。

  (二)根据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条件和发展实际,在信息、医药、软件、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产业、空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再认定十五个左右新的出口创新基地。

  六、2006年出口创新基地的申报与核准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效显著、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进展突出、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能力、对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或中西部地区由若干出口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组成的企业集群。

  (一)现有基地核准认定的评估条件

  (1)基地已经制定实施科技兴贸配套政策;
  (2)基地已对科技兴贸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3)基地内已经形成特色产业。

  (二)申报新的出口创新基地的评估条件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地方科技兴贸配套政策,安排了专项资金推动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2)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或本地区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目录》统计,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其中东部地区在1亿美元以上,中部和东北地区在5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000万美元以上;
  (3)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高于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或本地区外贸出口增幅;
  (4)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出口额在全国位居本行业前列。

  (三)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程序

  以地级市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以企业集群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由龙头企业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省级龙头企业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商务部(科技司,下同)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文件;(2)《2006年度出口创新基地申报书》;(3)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认真进行审核,向商务部推荐出口创新基地。已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东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2006年对现有出口基地进行重新认定,不再另行推荐;中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在对现有出口基地重新认定的基础上,再推荐1家;原来没有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推荐1家出口创新基地。所有推荐名单由商务部在网上公示。

  商务部在5月底前办理完相关核准事宜。各地要根据商务部确定的名单,精心组织落实;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要建立对“出口创新基地”项目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促使出口创新基地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附件:2006年科技兴贸工程出口创新基地申报书

商 务 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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