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工作通知
>
部机关
>
正文
关于披露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基本事实的通知
2007-06-29 15:11  文章来源: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调查函[2007]140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现对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信息披露,内容见《关于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07] 139号)。

  即日起,各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信息披露后1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发表评论:    笔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4号    2006-09-04 0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公布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004-12-16 13:44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4-11-30 08:34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 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2004-11-30 08:25
商务部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4-06-11 18:02
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补充通知    2004-05-31 09:34
商务部发布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延期公告    2004-05-27 10:53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4号 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    2004-05-26 10:28
商务部发布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延期公告    2004-05-26 08:36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关于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4-05-12 10:30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