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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 [2012] 893号
【发布日期】2012-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商务部成立了由流通发展司、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6个司局组成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两个《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

  建立对特许人的备案管理,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同时,要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健全备案制度,完善操作规则,规范备案程序,依法公开备案和撤销备案信息,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许人备案及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人情况,掌握发展动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

  三、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促进特许企业品牌建设

  2012年,列入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20个城市,要将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其中,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备案的特许人,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通过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支持,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举报、投诉的甄别与处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要及时办理;属于民事纠纷或构成犯罪的,应正确引导举报人或投诉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举报、投诉不实的,要向投诉人告知调查结果。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特许经营作为商务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特许经营人资质、备案、信息披露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根据特许经营执法特点,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联合执法、互通信息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商务综合执法、12312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特许经营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站,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动员中介组织,通过组织座谈、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特许经营知识,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特许经营展会组织者,对特许经营参展商的资格严格把关,严禁未备案的企业参展招商,保证参展企业的合法性和推广活动的真实性。要通过商业信用教育、树立典型示范和建立失信黑名单等,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评估体系,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在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送,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李泽平 尹虹
  电 话:(010)85093775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88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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