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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新规推进外资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2002-11-28 12:45
  

  本报讯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公司的设立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
就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规则》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公
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
理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同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后30日内,
凭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向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
经贸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
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
登记手续。

  三、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证券、
基金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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