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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美家具反倾销案倾销幅度终裁结果答记者问 |
| 2004-11-11 13:30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背景:11月9日,美国商务部(DOC)公布了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中国家具生产和出口企业被认定向美国市场进行了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7家被抽样调查的企业中,6家企业的税率为0.79%-16.70%,1家企业因调查过程中被DOC视为不合作而被裁定198.08%的惩罚性税率;其他115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8.64%;未获平均税率的5家应诉企业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198.08%。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12月23日就损害问题做出终裁。 日前,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家具反倾销案的终裁,中国企业被认为在低于公平价值对美出口木制卧室家具,倾销幅度为0.79%-198.08%,绝大部分应诉企业获得了8.64%的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被裁定198.08%的税率。中方注意到,有6家应诉企业由于应诉过程中在回答问卷等方面不符合美国商务部的要求也被裁定了198.08%的惩罚性税率。 在中国,家具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定价,所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然而,美商务部在本案中没有认真考虑中国轻工商会和家具协会提交的“市场导向行业”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拒绝对中国家具行业启动“市场导向行业”调查程序,坚持用替代国数据计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中国企业被裁定较高的倾销幅度。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美国在WTO相关协议下的义务。 据中方所知,美国内很多家具制造商和零售商都强烈反对美政府对中国家具采取反倾销措施,因为它们也大量从中国进口家具并从中受益。这些厂商表示,中国产品的进口客观上有助于提升美产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有益发展,同时申诉方提出的所谓“损害”主要是因为自身因资本、生产和营销等经营问题无法适应国内竞争造成的。中方认为诉诸反倾销措施根本无助于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希望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损害问题上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裁决,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 商务部将继续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 |
| (信息来源:信息化司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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