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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3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5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氨酸酯)(以下简称 MDI)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唯一生产MDI产品的企业,其产量为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MDI产品是否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纯MDI和聚合MDI
  产品名称:纯MDI(化学名称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聚合MDI(化学名称为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
  英文名称:Pure MDI,Polymeric-MDI
  分子式:
  纯MDI:

  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 29291030,38249090
  物理及化学性质:
  纯MDI:室温下白色或微黄色固体,熔化为无色至微黄色液体,纯度99.5%以上,熔点38℃,比重1.19,“-NCO”基团的含量为33.6%。
  聚合MDI:常温下是深棕色或茶褐色液体,比重1.19,粘度可调,通用的聚合 MDI粘度一般在150-250mPa.s/25℃之间,“-NCO”基团的含量为30-32%。
  主要用途:MDI产品是制造聚氨酯弹性体、聚氨酯硬质、半硬质泡沫塑料的主要原料,广泛用于制造聚氨酯合成革、人造革涂层、聚氨酯软泡、弹性纤维(即氨纶)、聚氨酯涂料、聚氨酯粘合剂,广泛用于绝热、保温、保冷、轻工装潢、人造木材、建筑、防水堵墙等。

  三、登记应诉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其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对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诉,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2年9月2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9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4年3月19日。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 编:100731
  电 话:86-10-65198412、65198196
  传 真:86-10-65198409

  九、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 编:100053
  电 话:86-10-63193334
  传 真:86-10-631923334,63192422
  网 址:www.cacs.gov.cn(可网上下载应诉登记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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