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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

  此次《目录》修订是1995年首次颁布《目录》以来的第7次修订,修订周期更短、开放领域更广泛。除了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2017年版《目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关联并购以外,不涉及外资限制性措施的外资并购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

  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外商投资限制性措施,保留63条(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目录》93条限制性措施(鼓励类有股比、高管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

  服务业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取消了轨道交通运输设备,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研发与制造,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摩托车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子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并取消了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合资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不得超过两家的限制。采矿业取消了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锂矿开采、选矿,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2017年版《目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限制类中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禁止类中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中的中药材加工,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等条目。这些条目删除后,相关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二、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

  2017年版《目录》鼓励类条目共348条,与2015年版《目录》相比,新增6条,删除7条,修改35条。为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更好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增的鼓励类条目包括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加氢站建设、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等。删除的鼓励类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会计、审计,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

  三、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此次《目录》修订的重要开放举措是进一步缩小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范围,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外,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均纳入备案管理。商务部将同步建立配套措施,适时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备案程序。这项改革,将大幅简化外资并购企业的手续,切实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巩固强化改革成效,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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