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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简审批优服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取消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参照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加强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1年6月,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车牟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现象不再突出,《管理办法》需要适应新的情况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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