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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2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醋(TDDI)(型号为TD1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醋(TDDI)(型号为TD1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4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M异氰酸酯(TDI)(型号为 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D)(型号为TD180/20)进口产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毗证据审查后认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口产品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l日至2001年12月3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核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中的TDI80/20。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氨酸酯(简称TDI)(中文)
       TOLUENE DllSOCYANATE(英文)
  被调查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
  化学分子式:C9H6N2O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
  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产品用途:制备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6月11日17:OO之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如上述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6月11日17:00之前)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5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5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11月22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李国刚、马琳、王新
    电话:86—10—65198747、65198740、65198741
    传真:86—10—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李振中、郭岩
    电话:86—10—63193241、63193334
    传真:86—10—63193334 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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