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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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