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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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