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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2号 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2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1日收到黑龙江石油化工厂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被调查产品: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英文为Nonyl Phenol(简称NP);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9071310税号项下。
  分子式:
  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5年12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6年12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6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7354、65198176、65198155
  传 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85226863
  传 真:86—10—8522686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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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壬基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申请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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