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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7号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7
 【发布日期】2006-09-29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7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7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 20071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 2006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9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6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 2006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79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30日后,如关税配额总量还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712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200712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8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06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06年产量:

2007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 年一般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年加工

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年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加工企业名称:

加工贸易类别:来料  进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
  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
  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
  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附件2

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序号

商品

类别

税则号列

     

税率(%

最惠国

普通

配额内

 

 

1

 

 

羊毛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38

50

1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38

50

1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38

50

1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38

50

1

51031010

羊毛落毛

38

50

1

 

2

 

毛条

51051000

粗梳羊毛

38

50

3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38

50

3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38

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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