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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09-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8年4月22日,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8年6月5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立即停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请示》和《关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立案的异议 》。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述和抗辩。

  4. 收集证据

  2008年6 月30 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的答卷。

  5. 被调查产品范围陈述会

  为了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8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召开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产业专家、海关总署的代表和调查机关主办官员参加了意见陈述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产品种类排除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陈述会后按规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

  6. 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三)损害调查

  1. 应诉登记

  2008年6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7月1日,调查机关成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7月4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8年7月10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8年9月10日,应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6月至12月,调查机关分别接收了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 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

  7. 听证会

  2009年2月5日,应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召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无论其是否已经组装或者是否已经完工),以及用于组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主要部件,即气相色谱系统、离子源、质量分析器、检测器、真空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等,以及这些部件的任何组合。

  产品名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英文名称:Gas chromatograph-mass spectrometer(简称GC/MS)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物理特性: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是将气相色谱仪与质谱仪通过一定接口耦合到一起的分析仪器。样品通过气相色谱分离后的各个组分依次进入质谱检测器,组分在离子源被电离,产生带有一定电荷、质量数不同的离子。不同离子在电场和或磁场中的运动行为不同,采用不同质量分析器把带电离子按质荷比(m/z)分开,得到依质量顺序排列的质谱图。通过对质谱图的分析处理,可以得到样品的定性、定量结果。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复杂混合物的成分分析、杂质成分的鉴定和定量分析、目标化合物残留的定量分析等。应用范围包括生物医学、药物(包括中草药)、生态环境保护、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天然产物、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化学化工产品、电子产品以及地球化学、法庭科学、军事科学、兴奋剂检测等领域。

  (二)国内产业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只有本案申请企业可商业化生产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申请企业的产品产量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比例为10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的情况。

三、终止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申请人关于撤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法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以下简称《请求》)。该申请人在《请求》中称,鉴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件公告立案并进行调查以来,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及要求对进口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已经有所体现,因此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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