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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产能剥离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三)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2、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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