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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布关于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度第96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46%。

  2009年3月19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该公司主张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于2005年3月11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LS电线株式会社,后者于2008年7月1日变更为株式会社LS(LS Corp),并于2008年7月2日设立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其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客户基础等均基本不发生变化。据此,该公司申请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该公司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作为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代表之一的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表示,对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的上述请求无异议,其他国内产业代表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基本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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