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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6号 关于2010年度钨、锑、白银等商品资格标准审核及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96号
【发布日期】2009-11-06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10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审核申报程序。

  附件:1、2010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10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3、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4、2010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5、2010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6、2010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
       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审核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年均钨品出口量在16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钨品生产企业应以钨品为主营产品,以2006-2008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或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款相关标准。


 

  附件2

2010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每年锑品出口量在17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6-2008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款相关标准。


 

  附件3

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生产企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二)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40吨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80吨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新投产企业以出口供货量计算)之和为准;

  (三)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2款相关标准;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六)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七)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九)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十)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2006-2008年从事白银制品的经营业绩;

  (三)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六)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4

2010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以下简称APT)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以2008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量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

  六、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附件5

2010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以2008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量75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应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附件6:

2010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
和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1、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09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2009年钨、锑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附件1、2的要求,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3,对本地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11月20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2009年白银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附件3的要求,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本公告附件4、5,对本地已获得2009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11月27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提出行业意见,并于2009年11月27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另:铟、钼、锡、天然砂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暂不修订,仍按现行相关公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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