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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10-09-28 

【发布日期】2010-11-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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