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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3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11-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乌钾或申报方)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谢钾)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相关规定对该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收到了申报方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进行初步审查。4月12日,商务部作出了对该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6月2日,商务部作出了对该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及补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对参与集中双方重叠产品的种类和品质、生产和资源分布、定价机制和销售模式、各方在中国和全球的市场份额以及行业发展现状和前景等信息进行了澄清、说明和补充。

  商务部书面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书面和座谈会方式,向相关生产商、贸易商以及行业专家了解了相关产品、钾资源分布、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以及生产、运营和贸易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二、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对该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该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商务部认定氯化钾为相关商品市场。氯化钾主要作为钾肥使用。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硫酸钾镁肥等。氯化钾通常是其他形式钾肥和复合肥的原料。从商品特性、用途等因素分析,氯化钾与其他钾肥产品之间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商务部考察了全球氯化钾市场和中国氯化钾市场的情况。基于中国氯化钾进口现状,还考虑了中国氯化钾进口市场,包括氯化钾海运贸易市场和边境贸易市场。

  商务部审查了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以及乌钾吸收合并谢钾后的公司对市场的控制力。氯化钾生产依赖钾资源的自然分布。在全球范围内,钾资源主要集中在少数国家,其中全球前三大钾资源拥有国合计约占世界总储量的80%以上。全球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集中于少数几家企业。本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将产生全球第二大的氯化钾出口供应商,市场份额将超过全球市场的1/3,其与全球第一大供应商合计约占全球氯化钾供应量的70%。中国对国际氯化钾市场依赖度较高,目前有一半左右的氯化钾需求依赖海运贸易和边境贸易进口,其中进口量的一半以上来源于谢钾、乌钾及其关联贸易公司。

  该项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谢钾作为一个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被乌钾吸收合并,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合并后的公司将拥有更多的钾资源和更强大的生产、供应及出口能力,对国际氯化钾市场将拥有更强的市场控制力,可能对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全球氯化钾海运贸易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项经营者集中也增加了全球范围内氯化钾供应商协调生产和销售的可能性,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另一方面,边境贸易是中国进口氯化钾的重要途径。中国1/3左右的进口氯化钾来自与乌钾和谢钾的边境贸易。该项经营者集中实施后,中国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将由乌钾和谢钾两家公司供应变为合并后的公司独家供应,这可能对中国氯化钾边境贸易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商务部审查了氯化钾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进入氯化钾市场主要受制于:是否拥有商业上可开采钾矿资源以及开发新矿或扩展现有设施所需资金量。审查发现,钾矿资源主要集中在现存氯化钾生产商手中,开发新矿或扩展现有设施所需资金量大、时间长,同时伴随较大的产业、技术、地质和环境等风险。其他竞争者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此外,基于中国对氯化钾进口的依赖以及氯化钾市场结构现状,该项经营者集中将对中国农业等相关产业产生一定影响。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于5月11日向申报方提出了竞争关注,申报方提出了就竞争关注提交相应解决方案的意向。5月13日、5月17日、5月18日和5月20日,商务部就申报方提交的解决方案与其进行了数轮商谈。5月20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上述解决方案可以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接受了申报方提出的上述解决方案。

  四、审查决定

  商务部认为,乌钾吸收合并谢钾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对中国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该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对该项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经营者自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实施集中,但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合并后的公司应继续保持目前的氯化钾销售做法和程序,交易后继续以直接贸易方式对中国市场销售氯化钾,并继续通过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方式为中国市场稳定可靠、尽心尽力地供应氯化钾产品。

  (二)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为中国市场提供种类齐全和数量充足的氯化钾产品,包括氧化钾含量为60%和62%的氯化钾产品(包括白色的白钾和粉色的红钾)。此外,合并后的公司应一如既往地供应中国用户,在种类和数量上满足其在农业、工业和特殊工业用途在内的各种用途。

  (三)合并后的公司应维持惯常的协商程序,价格谈判应充分考虑与中国客户交易的历史情况与现状,以及中国市场的特殊性。惯常的协商包括现货销售(按每笔交易或按月度)或合同销售(半年或年度)而进行的价格协商。

  (四)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半年或应商务部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商务部有权对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根据商务部对本案适用的相关规定,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合并后的公司如有任何违反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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