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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号 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2-03-05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9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公司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1月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递交申请,提出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会社OPTOMAGIC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两家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上述韩国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于2012年1月16日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期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出口商、生产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以及2010年第9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在光纤行业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根据2003年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他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他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王洋、丁满清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09
  传真:86-10-85093409

  附件:光纤倾销期中复审调查问卷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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