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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6-6-28

  201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

  (KAMAX GmbH & Co.KG)6.1%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26.0%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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