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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等的原料之一。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6%

2、其他美国公司46.81%

日本公司42.8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3月31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26日就收到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5月31日,调查机关约见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的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申请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1家生产商(罗地亚公司)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罗地亚公司发放了两次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该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论

调查期间,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收到了各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5月31日公告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发出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国外生产者美国罗地亚公司,国内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总厂。国外生产者日本宇部兴产株式会社,以及已知的两家中国国内进口商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源东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未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7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5年6月2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3家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美国罗地亚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调查机关依法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了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应申请人的要求,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7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

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等的原料之一。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在分子式、相对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及外观结构上均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和可替代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用途基本相同,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 醛的原料之一。不同国家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用户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公司的产品。

3、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采用的生产工艺是苯酚双氧水法,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工业化生产邻苯二酚成熟的生产工艺。主要是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相同。国内生产企业与被诉国家的生产企业,各自在邻苯二酚生产中工艺参数、催化剂的选择上可能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基本相同,生产的邻苯二酚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及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相同,均采用对用户直接销售和通过分销商销售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多家技术单位合作于1999年建成了邻苯二酚的工业化生产装置,以后又对产能进行了扩大。现今国内只有连云港三吉利公司一家企业生产邻苯二酚,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因此,该企业作为申请人,其邻苯二酚产量占全国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具备邻苯二酚产业的代表资格。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罗地亚公司(RHODIAIN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报告,在美国国内销售中,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提供了原材料采购成本、存货收发明细表、国内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盈利情况、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财务及其他费用分配明细表、上海关联公司盈利情况、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分配明细表等数据。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在国内销售成本和出口销售成本中报告的管理费用少于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整,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33%,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以下三种渠道:

(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

(2)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出口;

(3)通过罗地亚香港转售给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上海)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最终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向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给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

(3)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4)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转售给罗地亚上海关联公司的交易,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国内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其包括: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出口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除未接受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调整项目外,暂时接受其他交易的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以及由香港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交易中的佣金项目。在通过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方式下,暂时接受其主张的调整项目,同时增加调整中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的间接费用项目和利润。

经审核,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出口交易的国际运费与其他交易的国际运费不符,经查证,其为笔误,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环节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罗地亚公司(RHODIAINC)6%

2、其他美国公司46.81%

日本公司42.86%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

1、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和可忽略不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大于2%,两国各自向中国的出口量占中国进口邻苯二酚的比例均不低于3%,故倾销幅度、进口量不属于微量和可忽略不计。

2、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的评估。

(1)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质量指标和用途基本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2)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同时通过各自的销售渠道销售,具有相互竞争性。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的2001年-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合计分别为46.80吨、508.40吨、2593.77吨和3446.10吨,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86.35%、410.18%、32.86%,年均增长319.14%.来自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调查期的4年内增长了近73倍。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的2001年-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09%、9.19%、48.20%、49.39%.2004年比2001年增长了48.3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6.1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本案是继2002年对原产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后,中国国内产业第二次对进口邻苯二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件于2003年8月最终裁定,中国邻苯二酚的进口由来自欧盟转而由美国和日本进口。调查期内的2001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2179.87美元/吨、2246.97美元/吨、2412.90美元/吨和2487.91美元/吨。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单价一直低于国内产业,在原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产品的销售价格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2001-2004年年均上涨幅度仅为4.5%,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差迅速扩大,差价从2001年的398.15元/吨,迅速扩大至2004年的6222.41元/吨,尤其是2003年和2004年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销售单价分别比国内产业低2393.84元/吨、6222.41元/吨,相对于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构成了削价销售。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在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后,国内产业逐渐开始恢复和调整,加之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国内产业销售单价开始增长,2002年-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10%、13.91%、19.27%,年均增长12.96%.而同期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的进口产品,2002年-2004年分别比上年仅增长3.08%、7.38%、3.11%,年均增长4.5%.

(四)中国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呈现增长态势。2002年-2004年,国内邻苯二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9.21%、下降2.72%、增长29.64%,年均增长17.68%.初步证据表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市场的发展状况总体上有利于国内产业发展。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中发现,调查期内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和负面影响。经初步调查主要事实如下:

1、产能

调查期内,2001年-2003年产能没有变化,2003年对欧盟反倾销终裁后,企业开始实施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大计划,2003年底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入运行,2004年产能比上年增长了一倍。

2、产量

调查期内,2002年-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比上年同比增长325.85%、7.87%、12.23%.在调查后期的2004年,产能比上年扩大一倍,而产量仅增长了12.23%,产能的有效利用率仅有52%.

3、销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量增长幅度逐渐减缓,调查后期的2003年-2004年呈下降趋势,2002年比上年增长145.49%,2003年比上年增长80.86%,2004年比上年下降23.09%.

4、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2年比上年增长160.47%,2003年比上年增长106.01%,2004年比上年下降8.27%.

5、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一直表现为亏损,2003年以来在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并征收反倾销税后,产业一度开始恢复性调整,产业亏损额逐渐减少,但调查后期,减亏幅度逐渐减缓,国内产业仍然处于亏损状态。

从对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指标的综合分析显示,调查期内企业税前利润各年度均亏损,减亏能力逐年降低。特别是调查后期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指标再度恶化,2004年与上年相比,产能、产量虽有增长,但销量下降23.09%,销售收入减少8.27%,产业仍处于亏损状态。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外邻苯二酚原材料(苯酚)价格上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显著影响,2002年-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10%、13.91%、19.27%.

7、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一直不佳,各年度均表现为负收益。

8、经营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现金净流量呈不稳定的波动状态,2001年表现为现金净流出,2002年-2004年表现为现金净流入,2003年比上年增长303.44%,2004年比上年下降18.27%.

9、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后,国内产业开始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产能,市场份额相应扩大,2002年-2004年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7.29、13.22和下降11.64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2001年为20.21%,2002年为86.08%,2003年为92.86%,2004年52.11%.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40.75个百分点。

11、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库存呈跳跃式变化,2002年-2004年库存比上年分别增加872.97%、下降80.39%和增加410.45%,特别是在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后,2003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很少,而2004年受美国和日本同类产品大量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在产量少量增加的情况下,期末库存快速增加,增幅高达410.45%.

从市场份额、开工率、期末库存指标的走势可以看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呈扩大趋势,2002年和2003年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增长7.29和13.22个百分点,2004年比上年下降11.64个百分点;期末库存呈不稳定波动状态,调查期的2001年-2004年年均增长113.55%,在调查后期的2004年期末库存比上年增长了410.45%;开工率在调查前期的2001年-2003年呈增长趋势,后期的2004年在产能比上年增加一倍的情况下,产业的开工率却比2003年下降40.75个百分点,呈大幅下降趋势,被迫两次停工。调查期内,前期2001年-2002年和后期2003年-2004年各项指标的走势呈明显分界线,其主要原因在于:2002年以前,中国邻苯二酚市场主要由来自欧盟的邻苯二酚产品所占据。2002年-2003年中国对产自欧盟的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及反倾销措施后,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来自欧盟邻苯二酚的倾销行为。但来自美国、日本被控倾销产品又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12、就业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2002年比上年下降24.16%,2003年比上年增长19.77%,2004年比上年增加16.50%.2003年和2004年就业职工人数增加是由于技术改造产能增长所致。

13、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表现为先增后降的态势,2002年比上年增长461.53%,2003年比上年下降9.93%,2004年比上年下降3.67%.

14、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年人均工资2002年比上年增长92.86%,2003年比上年下降13.72%,2004年比上年上升53.22%.

对上述产业就业、劳动生产率的分析,国内产业就业在2001年比上年下降了24.16%,其余年度的增长是由于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相应增加技术人员所致。企业在产能增长、产量增长的同时,劳动生产率却不能如期增长,主要是产量的增长速度远不及产能的增长速度,而就业人数却随着产能的扩大而相应增加所致,2004年与2003年相比产能增长了100%,产量仅增加了12.23%,就业人数增长了16.50%.

15、产业筹资与投资能力

调查期内,2001年-2004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效益类指标均为负数。国内产业长期亏损,维持简单再生产十分困难,没有能力进行筹资与投资活动。计划中的苯二酚扩建工程因资金筹措困难及销售形势恶化而一拖再拖,至今无法实施。2001年-2004年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等级下降。2004年申请人在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被拒绝续贷,流动资金缺口只能由股东调拨关联公司的资金维持生产需求。

综上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表明,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强劲,2004年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虽然有一定增长,但与表观消费量增长相比明显不足,增长受到严重抑制。2004年,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2.23%、下降23.09%和下降8.27%,明显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增长29.64%的水平。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较低,产业持续亏损,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调查后期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现金流入量不足、开工率下降、劳动生产率下降、库存大幅增长、投融资遇到严重困难。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调查表明,美国和日本具有较大邻苯二酚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4年上述国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在15000吨-17500吨之间,产量为12600吨,其国内需求10000吨,出口能力约7000吨。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国内共计出口被调查产品3446吨,被诉国家出口的被调查产品49.2%进入了中国市场,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市场。

六、因果关系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一直表现为亏损状态。2003年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产品做出反倾销终裁并征收反倾销税后,产业一度开始恢复性调整,产业亏损额逐渐减少。但由于来自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大量低价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减亏幅度逐渐减缓,致使国内产业未能实现正常减亏,更无法实现盈利。2003年的减亏幅度比上年减少9.82个百分点,2004年的减亏幅度比上年减少25.27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单价均呈上升趋势,但产业经营状况未得到根本好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其一,2002年1月,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曾经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3年8月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欧盟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这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欧盟对中国邻苯二酚的倾销行为,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恢复性调整,部分经营指标出现好转迹象,但于来自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调查后期国内产业生产和经营指标再度恶化。

其二,2001年-2004年邻苯二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料苯酚价格持续上涨,其中02年-2004年分别比上年上涨1.89%、29.35%、43.24%,而同期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分别为6.10%、13.91%、19.27%;剔除原料价格上涨的因素,邻苯二酚实际的价格在2002年-2004年基本没有上涨。国内产业为了维持国内的市场份额和下游用户的利益,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自行消化了大部分涨价因素,才未使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但却减缓了企业减亏速度,致使企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邻苯二酚价格同时受到国际苯酚价格上涨的影响,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始终受被调查产品削价销售的影响。调查期的2001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且价格差距逐渐加大。2002年-2004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上涨6.10%、13.91%、19.27%;而同期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分别上涨3.08%、7.38%、3.11%,2001年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398.15元/吨;2004年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6222.41元/吨。

邻苯二酚主要原料苯酚因受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价格出现增长和波动。正常情况下,邻苯二酚的市场价格应当随着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的变动进行调整,以期获得合理利润。2003年-2004年,国际、国内邻苯二酚的主要原料??苯酚价格大幅上涨,使邻苯二酚原料成本上涨。由此带动了国际及国内邻苯二酚价格上扬。进口邻苯二酚价格虽有上涨,但始终是低价销售,压制了国内市场价格,致使国内产业效益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调整幅度低于原材料价格调整的幅度,也大大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调整的幅度,扭曲了产品的价格规律,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起到了严重的压制作用,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导致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的困难局面。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2001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分别为46.80吨、508.40吨、2593.77吨、3446.10吨,2002年-2004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86.35%、410.18%和32.86%.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导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大幅增加。2001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09%、9.19%、48.20%、49.39%.

调查后期,2004年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为49.39%,比上年增长1.19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比上年下降11.64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市场份额的大幅增长,严重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趋于下降,产业处于亏损状态,产业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有可能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其他国家进口同类产品的影响

中国已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其进口数量大幅度下降,而国内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与被控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数量极少。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由美国和日本的出口价格和政策决定的。因此,国内产业的损害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

2、国内市场需求变化

近几年由于下游产品不断被开发,国内邻苯二酚需求量稳定增长。同时,邻苯二酚的潜在用途及市场还远未开发出来。初步估计,近几年中国邻苯二酚市场年需求增长率在10%左右。因此,国内产业所受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3、消费模式变化

目前邻苯二酚属新型、技术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原料,用途广泛,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而导致国内邻苯二酚价格变化、市场萎缩。

4、国内外正常竞争

调查机关尚未发现国内外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品质上相同,如果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公平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5、技术和管理水平

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完全实现了连续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企业在2003年4月分别获得了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环境体系和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

6、不可抗力因素

国内邻苯二酚生产厂家没有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生产运营正常。

依据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和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的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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