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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公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06-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7月 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

  英文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公司

  1、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6.24%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17.31%

  所有日本公司 17.31%

  三、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07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7月22日起5年。

  六、 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 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05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pbt树脂反倾销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企业。

  (三) 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 plastics japan ltd.) ,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申请企业江苏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申请的企业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

  调查过程中,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评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针对上述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及主张。经过进一步审查,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5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7月6日,调查机关发放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5年6月27日,应诉方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之内的申请》。

  2005年8月9日,应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关于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上述两家企业递交的《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发言材料》。

  2005年12月6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申诉材料》。2005年12月8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商务部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诉材料》。

  2006年1月24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pbt树脂反倾销案的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考虑。

  (5)实地核查

  2005年12月,本案调查组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核查。

  (四) 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3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 延期公告

  2006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三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6日。

  (六) 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pbt树脂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3月24日至3月30日赴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应诉答卷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 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pbt树脂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6年4月下旬,调查机关赴江苏省听取了上下游企业对本案意见的陈述。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 被调查产品

  (一)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英文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二) 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调查机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申请。

  经审查,增强或改性型pbt树脂,是以pbt树脂为原料,经共聚、接枝、嵌段、交联等化学手段,或采用无机填料填充增强,或与其它树脂共混或加入各种助剂等物理方法制得的产品,提高了pbt树脂在耐候性、电性能、阻燃性能、耐化学药品性、摩擦磨耗特性、吸水性、机械性能、耐疲劳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可以广泛应用于诸如电子电器、汽车和机械、精密仪表等领域。其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有所不同。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经过进一步审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三、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 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为pta(精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调查期前三年,中国大陆产业中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用dmt(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酯交换法工艺生产pbt树脂。与pta直接酯化法相比,dmt酯交换法工艺流程和使用的部分主要原料不同,但是两种工艺生产的pbt树脂主要产品质量指标没有显著差异。

  3、 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都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均可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pbt母粒等领域,经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4、 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主要通过直销方式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主要是直销和代理商销售。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地。一些中国大陆pbt树脂下游产品生产企业既使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也同时使用被调查产品。

  5、 有中国大陆pbt树脂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

  调查机关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比较后认为,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目前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市场,拥有部分共同客户群体,产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存在差异,但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调查机关确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 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和支持者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比例分别为2001年83%,2002年91%,2003年92%,2004年90%。

  调查证据显示,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南通合成材料厂、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曾进口被调查产品。但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进口行为并未使申请人避免受到倾销的影响。申请人积极主动提起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使申请人的行为不同于中国大陆其他无关联pbt树脂生产者。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关联公司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限制。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提出相关评论意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即申请人和支持者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1、 正常价值

  初裁时,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台湾地区内的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关联销售应视为出口销售,而公司误报为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因此,最终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采用。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除有部分型号没有在台湾地区内销售外,其余型号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数量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分型号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并根据各型号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中,公司提出在成本中对副产品回收金额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主张。

  在实地核查中,公司还提出在提交的成本数据中出现了填报错误,并申请修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对填报错误的数据的修正。

  在以上认定基础上,调查机关根据修正后的数据重新进行了比较,发现该公司仍有部分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各型号产品全部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了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排除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采用剩余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对于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认定,采用这些型号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分别确定其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和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和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正常价值的调整主张部分,对公司报告的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主张,公司称由于台湾地区内销售有两种销售渠道,对客户的销售活动依贸易商和直接用户而有不同,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主张进行贸易环节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接受。初裁后,公司仍未提供调整的方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其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主张项目,如台湾地区内运费、包装费用等,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主张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此外,核查中,公司对部分调整主张项目中填报错误的数据进行了修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修正。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出口价格的调整主张项目,对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主张项目,如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两岸间运费、两岸间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外销推广贸易服务费、出口商港服务费、运输文件费等相关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予接受。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主张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此外,核查中,公司对部分调整项目中填报错误的数据进行了修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修正。

  (二) 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答卷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台湾地区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 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台湾地区公司

  1、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6.24%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17.31%

  所有日本公司17.31%

  五、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 累积评估

  调查证据表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并且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一致,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市场,拥有部分共同客户群体,产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调查机关确定,就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 中国大陆pbt树脂需求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pbt树脂需求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2001年中国大陆pbt树脂需求量为22000吨,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27.27%,达到28000吨;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42.86%,达到40000吨;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25%,达到50000吨。

  初裁前,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8月12日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中国大陆pbt树脂2004年需求量约为10万吨,但是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仅提供调查期最后一年的数据,且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对于中国大陆需求量指标数据,调查机关采信了申请书中的数据,而没有采信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提出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仍然采信申请书中的中国大陆需求量数据。

  (三)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pbt树脂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9079900税号项下,该税号项下不仅包括pbt树脂,还包括各种改性pbt树脂及其它初级形状的饱和聚酯。本案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为该税则号项下的pbt树脂,但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各种改性pbt树脂及其它初级形状的饱和聚酯。调查机关无法直接从海关统计中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荨1景干昵肴嗽谏昵胧橹刑岢觯捎弥泄舐绞谐⌒枨罅考跞ブ泄舐酵嗖凡浚偌由现泄舐酵嗖烦隹诹浚贸霰坏鞑椴方谑俊T诒景赋醪们昂统醪煤蟮牡鞑橹校挥欣叵捣蕉哉庵址椒ㄌ岢鲆煲椤R虼耍鞑榛亟邮苌昵肴斯赜诒坏鞑椴方谑考扑惴椒ǖ囊饧?/span>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快速增长。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的pbt树脂产品数量2001年为5892吨;2002年为7128吨,比2001年增长20.98%;2003年为17208吨,比2002年增长141.41%;2004年为22558吨,比2003年增长31.09%。

  调查期内,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的pbt树脂在中国大陆pbt树脂市场份额从2001年的26.78%提高到2004年的45.12%。其中,2002年比2001年降低了1.32个百分点,为25.46%,2003年比2002年提高了17.56个百分点,达到43.02%,2004年比2003年提高了2.10个百分点。

  (四)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根据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的统计,提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的《关于pbt树脂反倾销案的补充材料》中,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在本案初裁前和初裁后的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采信申请书及补充材料中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数据。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出口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日本和台湾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pbt树脂产品在中国大陆平均销售价格2001年为1280.12美元/吨;2002年价格下降到1132.53美元/吨,比2001年下降了11.53%。调查期的后两年,受国际市场pbt树脂原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价格有所上升。其中,2003年价格为1153.61美元/吨,比2002年上升了1.86%;2004年价格为1389.76美元/吨,比2003年上涨了20.47%。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价格呈相同趋势,但价格始终高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2002年比2001年降低了11.70%;2003年比2002年略有上涨,涨幅为3.21%;2004年比2003年上涨了21.04%。

  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被调查产品削价销售,始终低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

  (五) 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机关对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 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生产能力逐年增长,其中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64%、11.88%和20.32%。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生产能力在调查期内同比平均递增了14.20%,而同期pbt树脂中国大陆需求量平均递增了31.48%。证据显示,尽管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生产能力受市场需求拉动逐年增长,但是仍低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增长17.28个百分点。

  2、 产量

  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产量2002年比2001年有较大增长,增幅为30.03%;2003年比2002年增长10.49%;2004年比2003年有所减少,减产幅度为4.67%。证据显示,2003年和2004年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产量与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增长幅度相比分别低32.37和29.67个百分点。

  3、 开工率

  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开工率在调查期内呈前期上升后期下降趋势。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93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7.78个百分点。

  4、 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销售量呈增长趋势,但增幅逐年大幅度回落。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48.89%;2003年比2002年增长36.83%,增幅比上年回落了12.06个百分点;2004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增幅急剧降低了35.53个百分点,仅比2003年增长了1.30%。

  5、 市场份额

  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2002年比2001年上升7.90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降低了2.30个百分点;2004年比2003年降低了9.88个百分点。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后两年, 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的pbt树脂在中国大陆pbt树脂市场的占有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降低。

  6、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逐年增加。其中,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产品的销售收入比2001年增加了10.96%;2003年比2002年增长35.75%;2004年比2003年增长6.82%。

  7、 税前利润

  由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压低和抑制,虽然中国大陆产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加,但是销售收入无法弥补成本和费用,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均为负数,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并且亏损额在调查期内增加了68.91%。其中,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亏损额比2001年减少了69.47%;2003年比2002年亏损额激增了287.89%;2004年比2003年亏损额又增加了42.64%。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后两年,中国大陆产业的亏损状况呈严重恶化趋势。

  8、 投资收益率

  由于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连年亏损,导致了投资收益率相应始终为负数。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绝对值比2001年减少了1.49个百分点;2003年和2004年绝对值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54和0.64个百分点。

  9、 就业人数

  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就业人数连年减少,在调查期内共减员约1/4。其中,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比2001年减少了3.37%;2003年比2002年减少了10.85%;2004年比2003年减少了13.48%的员工。

  10、 劳动生产率

  在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大陆产业产量总体呈增长态势而就业人数逐年减少,所以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其中,2002年比2001年提高了34.56%;2003年比2002年提高了23.94%;2004年比2003年提高了10.19%。

  11、 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2002年比2001年增加4.73%;2003年比2002年增加9.54%;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1.87%。

  12、 期末库存

  中国大陆产业期末库存量2002年比2001年增加28.17%;2003年比2002年减少了48.62%;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66.77%。

  13、 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现金净流量呈大幅度减少趋势。2004年比2001年减少了86.11%。其中,2002年比2001年减少了84.65%;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45.86%;2004年比2003年减少了37.97%。

  (六) 被调查国家(地区)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其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和台湾地区主要pbt树脂生产能力远大于其市场消费量。特别是在2003年,日本和台湾地区主要pbt树脂生产企业建成投产了多套pbt树脂生产装置,使其生产能力在2003年有大幅度增长,增幅高达87%,而2003年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市场消费量增长幅度仅约为13%,2004年消费量增幅也仅约为11%。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市场需求的增长远远小于生产能力的扩张。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生产企业为了消化过剩的pbt树脂产品,将会进一步向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扩大出口。随着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pbt树脂的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在调查期内受到的不利影响及其造成的不良财务状况将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七) 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事实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pbt树脂市场需求旺盛,尽管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生产能力受市场需求拉动逐年增长,但是仍低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和销售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是不仅增长速度远低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而且增幅逐年显著降低;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和市场份额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就业形势明显恶化,就业人员共减员约四分之一。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其产品价格受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削价倾销的影响,无法弥补成本和费用,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始终陷于亏损的困境。特别是在调查期后两年,中国大陆产业的亏损状况呈严重恶化趋势。同时,连年亏损也导致了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相应始终为负数,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净流量大幅度减少,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此外,日本和台湾地区具有较大的pbt树脂生产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大陆市场大量出口pbt树脂产品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在调查期内受到了实质损害。

  在初裁后调查中,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对初裁中关于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认定的进一步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对初裁中关于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认定。

  六、 因果关系

  (一) 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市场大量削价倾销被调查产品,使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首先,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数量快速增长,从2001年的5892吨急剧增加到2004年的22558吨,增加了282.86%。其中,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0.98%、 141.41%和31.09%。同期,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的pbt树脂在中国大陆pbt树脂市场的份额从2001年的26.78%提高到2004年的45.12%。其中, 2003年和2004年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7.56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

  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较大且逐年快速增长,在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高,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生产和销售受到抑制。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产量2003年比2002年增长10.49%,增幅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与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增幅相比低32.37个百分点。2004年中国大陆产业产量比2003年有所减少,减产幅度为4.67%。同期,中国大陆产业pbt树脂销售量增幅也逐年大幅度回落。2003年和2004年增幅分别比上年回落了12.06个百分点和35.53个百分点。在调查期内, 从日本和台湾地区进口的pbt树脂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占有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却降低了4.28个百分点。

  上述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销量和市场份额方面增减变化的对比,决定了占中国大陆市场较高份额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行为必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

  其次,调查期内,日本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pbt树脂产品出口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并且始终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2001年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平均销售价格为10625元/吨。2002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到9400元/吨,降幅为11.53%,压低了同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随之降低11.70%。

  2003年和2004年,由于受到国际pbt树脂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被调查产品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都有所上升。2003年被调查产品价格比2002年略有上升,涨至9575元/吨,涨幅为1.86%,同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上涨了3.21%。2004年被调查产品价格升至11535元/吨,比2003年上涨了20.47%,同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上涨了21.04%。调查证据表明,虽然在调查期后两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抑制,仍然无法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

  上述对比显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不仅价格变化的趋势相同,而且价格波动幅度也相近,被调查产品削价销售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和抑制作用十分明显,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直接导致了中国大陆产业的亏损。

  2003年和2004年,由于受到pbt树脂原材料涨价的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上升幅度小于单位销售成本增加幅度,使中国大陆产业获利能力受到更加严重的削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的差额2003年比2002年缩小了26.26%,2004年比2003年下降幅度更高达55.13%,导致2003年和2004年尽管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所上升,但是中国大陆产业的亏损状况却趋于恶化。

  上述分析表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市场削价倾销被调查产品,压低和抑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直接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尽管销售收入有所增加,但是仍然难以弥补正常经营成本和费用,造成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税前利润始终为负数,并且亏损额在调查期末的2004年比调查期初的2001年增加了68.91%。

  在调查期内,一方面中国大陆市场pbt树脂需求量快速增长,为中国大陆产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中国大陆产业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应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加大销售力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中国大陆产业应该得到与快速成长市场相应的利润回报,实现较好的资本收益率,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受日本和台湾地区大量削价倾销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长期亏损,投资得不到相应收益,开工率和市场份额下降,就业形势明显恶化,经营性现金周转困难,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

  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二) 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除被调查产品外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 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产品的影响

  证据显示,日本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pbt树脂数量占中国大陆pbt树脂总进口量的90%。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在中国大陆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很小。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因此,在调查期内,没有证据表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pbt树脂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2、 中国大陆pbt树脂需求状况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子产业、汽车产业等迅猛发展,极大地带动了pbt树脂市场需求的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市场需求剧增了127.27%,为中国大陆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所受的损害不是由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因素所造成的。

  3、 中国大陆pbt树脂消费模式的变化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尚未出现其他产品替代pbt树脂导致中国大陆pbt树脂需求的萎缩。因此,中国大陆pbt树脂消费模式没有变化,对中国大陆产业也没有不利影响。

  4、 中国大陆市场pbt树脂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状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与国外(地区)生产者之间没有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中国大陆外pbt树脂生产者都在利用中国迅速增长的需求拓展各自的市场份额,其正当竞争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5、 pbt树脂产业技术发展状况

  国际上主要有pta(精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和dmt(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酯交换法两种技术工艺生产pbt树脂。dmt酯交换法目前国际上应用已经很少。调查期前三年,中国大陆产业中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用dmt酯交换法工艺。目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为pta直接酯化法。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应用先进工艺,从整体上提高了产业竞争力,因此不是中国大陆产业遭受损害的原因。

  6、 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同类产品出口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有少量出口,其出口价格高于同期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价格,并且没有发生亏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出口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

  7、 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的管理状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生产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中国大陆产业的管理不是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8、 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没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影响。

  上述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在初裁后调查中,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对因果关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对初裁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七、 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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