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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6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邻苯二甲酸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291735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韩国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18%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 14%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 33%

  其他韩国公司: 33%

  (二)日本公司 66%

  (三)印度公司 33%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会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苯酐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的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印度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2年4月1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日本、印度的公司未提交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8月1日至2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苯酐生产厂家一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5家国内申请企业的苯酐合计产量占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2%。申请人苯酐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苯酐产业。

  2002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苯酐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和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韩国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日本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收回。

  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人关于苯配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苯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苯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简称 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化学分子式:C8H4O3。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熔点130.8℃,沸点284.5℃,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公司石化部门的财务费用以销售收入为比例进行分摊,但在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时,没有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在构建新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中,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分摊方式相同,但单位产品的出口退税有很大的不同,外经贸部依据其中的单位出口退税额对出口退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没有按照外经贸部要求的形式报送表4-2,外经贸部在审核数据后,对其中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2、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报来的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从总公司直接记人到部门,然后在按部门内销、售额的比例,由部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对于这种直接记入的分配方式,该公司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调查机关按销售额比例将以上两中费用由总公司分摊到被调查产品。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非关联商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由于其中一笔价格明显低于通过非关联商销售的价格,外经贸部排除采用剩余部分来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销售部分,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厂装卸费,理由是包含在集装箱运输中,但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此费用,外经贸部依据其他公司的出厂装卸费进行了调整;出口退税部分,该公司提供的退税证明材料不全,暂不予采信,留待核查时再予以核实;外经贸部对报关费用依据其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3、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比例在申报成本部分和申报出口退税部分有明显不同,且购买原材料的价格因公司不同而不同,因此外经贸部有理由认为公司报来的原材料的购买和投入与事实有不符之处,因此暂决定不采用公司提供的制造成本,而采用调查期内最高的一个月的制造成本。外经贸部对公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另外在销售费用中调整了包装费用。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通过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外经贸部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价格部分,对于货盘租赁费,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出口与国内的数据相差非常大,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国内销售统一起来,采取国内销售的数据加以调整;出口退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暂不予认定和调整。

  4、日本国公司

  由于没有日本公司参加应诉或是递交答卷,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5、印度公司

  由于没有印度公司参加应诉或是递交答卷,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比较与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子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日本、印度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一)韩国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18%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Ltd.)14%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33%

  其他韩国公司:33%

  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在递交的答卷中,要求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与株式会社高合(Koha Corporation)适用相同裁决结果,外经贸部对此不予支持,鉴于苯酐业务已经实质从株式会社高合转到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因此由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承继株式会社高合的裁决结果。株式会社高合以后不再生产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ation)适用其他韩国公司 33%的倾销裁定。

  (二)日本公司66%

  (三)印度公司33%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且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可以就来自被诉国家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主要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中国国内苯酐表观消费量呈增长态势。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苯酐的表观消费量呈增长态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4.81%、17.80%、和2.10%,年均增长14.50%。2001年,因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影响,国内苯酐价格大幅下滑,国内同类产品产业被迫压缩生产量,造成国内苯酐表观消费量增幅趋缓。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后期有所下降,但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前期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后期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大。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4.07万吨、15.03万吨、16.38万吨和13.09万吨。1999年、2000年和 2001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 6.79%、8.96%和下降 20.09%,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仍然较大。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很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87.84%、77.75%、75.43%和80.7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0.09、2.32个百分点和提高5.32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出现下降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出现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增长 20.01%、17.90%和下降 11.08%,2001年 1-12月的进口价格平均每月下降0.4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调查期内,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向中国国内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导致: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幅趋于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32.57%、28.58%和27.82%,2001年比1999年的生产能力增幅低4.75个百分点。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增幅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增幅趋于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2.70%、35.87%和17.63%,2001年比2000年的产量增幅低18.24个百分点。2001年,虽然国内苯酐市场价格下滑,申请人被迫压缩了产量,但为维持设备运行和员工就业,仍保持了同类产品产量的一定增长。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幅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幅呈现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7.85%、49.68%和20.87%,2001年比2000年的销售量增幅低28.81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抑制,呈大幅下滑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现大幅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增长15.08%、13.08%和下降13.15%。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高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2.07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邻二甲苯约占80%,邻二甲苯价格增长较快,年均增长12.27%,而同类产品的价格一直在低价位徘徊。2001年与2000年相比,同类产品与邻二甲苯的价格差下降约50%,价差越来越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了严重挤压和抑制。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趋于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5.62%、69.26%和4.98%,2001年比2000年的销售收入增幅低64.28个百分点。由于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抑制出现价格下滑,成本上升,为了与被调查产品竞争,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增加销售量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比上年增长20.87%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却只增长4.98%。2001年,因苯酐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多数申请人被迫压缩同类产品产量约6万吨,减少销售收入共计2亿多元。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出现连续亏损,亏损额呈现大幅上升。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出现连续亏损,亏损额呈现大幅上升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亏损额分别比上年增长65.34%、下降88.62%和增长5293.67%,亏损额年均增长116.50%,2001年的亏损额是2000年亏损额的53.9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成本年均增长39.18%,比销售收入的平均增长高5.11个百分点。在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同类产品价格没有随之增长,而在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下出现大幅下滑,国内产业努力降低成本、削减人员和降低期间费用,但盈利空间仍然越来越小,形成了国内产业减费却不增效,亏损额不断增长的局面,企业面临困境。2001年5户申请人出现全面亏损,亏损额达6000多万元,其中两户企业在调查期内一直亏损。

  7.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出现连续亏损,而且亏损额较大,因此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并呈现增加趋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负收益率分别比上年提高0.35、下降1.13和提高6.35个百分点,投资负收益率年均增长97.74%。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严重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导致5户申请人扩大生产能力和技术改造计划被迫放弃。

  8.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下滑。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下滑。1999年、2000年和2OO1年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比上年增长394.28%、10O.18%和下降71.27%。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申请人全面亏损,其中3户申请人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到银行贷款和融资被拒绝,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投融资出现严重困难,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呈不断恶化趋势。2001年,国内产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达51.43%。

  9.国内产业的开工率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开工率趋于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比上年下降6.21、提高4.38和下降6 5个百分点,年均下降3.45%。由于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呈下降趋势,开工率明显不足。

  10.国内产业的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趋于下降。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国内产业的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趋于下降。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的员工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6.99%、13.21%和下降9.20%,国内产业的员11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11.国内产业从业人员失业率维持较高水平,并呈现上升趋势。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失业率分别是32,32%、34.09%。29.69%和33.27%。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处于增长,而从业人员失业率一直维持在29%以上的较高水平,并呈上升趋势。1999年、2000年和 2001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的失业率分别比上年提高1.77、下降4.4和提高3.58个百分点,失业率年均增长0.97%。

  1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趋于增长。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不畅,造成期末库存增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9%、4.74%和下降15.57%,年均增长26.97%。2001年的期末库存比1998年增长104.71%。

  2001年,因受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国内相关产业被迫压缩同类产品产量,同时因前期过量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有待市场消化,最终导致国内苯酐表观消费量增幅趋缓。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使已形成的产能、扩大的规模及设备不被闲置,增加社会就业,保持产销平衡,参与市场竞争和保持国内市场份额,虽然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的困难状态,但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依靠强化管理,节约挖潜,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维持了同类产品产量的一定增长和生产运行。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国家经贸委初步了解到,印度、日本和韩国具有较大的苯酐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1.印度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印度被调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28.9万吨,产量为16.5万吨,其国内消耗12.7万吨,出口量3.8万吨,生产量的23%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印度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2.6万吨,占印度出口量的68.2%,印度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2.日本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31万吨,年产量为30.2万吨,其国内消耗23.9万吨,出口量6.3万吨,生产量的20.9%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日本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4.9万吨,占日本出口量的77.5%,日本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3.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0年,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38.场万吨,产量为34.6万吨,其国内消耗25.5万吨,出口量 9.1万吨,生产量的26.3%供出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韩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8.9万吨,占韩国出口量的97.8%,韩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绝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中国国内市场对苯酐需求较旺,呈现出较强的市场成长性。印度、日本和韩国具有较大的苯酐生产和出口能力,上述3国地处亚洲,与中国邻近,有运距短的竞争优势。2002年2月,泰国政府对原产于印度、日本和韩国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被诉国将中国国内为主要出口市场,具有向中国国内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向中国国内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原产于被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高达75%-87%,而且绝对数量较大,进口价格趋于下降。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比性、替代性和竞争关系。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增幅下降,销售价格下降,期末库存增加,申请人全面亏损,投资收益为负值,从业人员失业率上升,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原因调查和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需求状况。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相关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对邻苯二甲酸酐的需求大幅上升,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苯酐表观消费量平均每年增长14.50%,中国国内苯酐的需求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苯酐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未发现苯酐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苯酥市场的萎缩。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管理严格、科学,没有发现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87.84%、77.75%、75.43%和80.75%。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量远不及上述3国的进口量,同时也未发现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情况。

  5.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调查期内,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世界各地苯酐市场的影响是相同的,其他竞争条件仍然处于平等竞争状态。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过长期的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同类产品的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性能和相关指标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6.中国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颁布的相关产业政策对推动国内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未产生不利和负面影响。

  7.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企业管理严格,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

  鉴于上述的调查和分析,表明以上因素都不会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印度、日本和韩国3国向中国国内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六、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配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对中国苯酐行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韩国、日本、印度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三年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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